中国德迷联盟 - GerFans.cn

 找回密码
 加入联盟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学者称99%嫖宿幼女罪判刑比强奸罪重

[复制链接]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08: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已经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请你支持我的行动,一起推动重惩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月11日,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超过14万次的转发、2.7万多条的评论,再次将这一一直饱受争议的罪名,推向舆论中心。
“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牺牲品’”
“很多人问我:你一个做IT的,为什么要‘搀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来,频发的嫖宿幼女案让我觉得这件事很过分;而且,身边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为这个罪名的牺牲品。”张向东这样阐述他的初衷。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此类案件,不仅因公职人员涉案而备受瞩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满14岁,而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
在包括张向东在内的诸多民间人士眼里,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保护伞”。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了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张向东看来,这种“震慑力明显不够”的刑罚,使这一法律规定出台15年来,不仅没有拴住伸向14岁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剧了幼女被拉进卖淫团伙,或者援交组织的趋势。
“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数量也在增加。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前3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张向东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张向东建议: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它并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一建议几乎已经成为民间的普遍呼声。今年6月6日,张向东曾在网络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投票,截止发稿,已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超过98%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由来已久,而其迟迟未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恐怕在于法学家的“角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他指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教授说,“加上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是与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网民呼声相“角力”的另一个人。在他看来,“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阮齐林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针对15年“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阮齐林教授强调,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比如《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起步是10年,抢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们就说绑架罪比抢劫罪性质重。但绑架罪的刑罚里,没有死刑,抢劫罪有死刑,因为暴力抢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绑匪不弄出人命来,不会定死罪。”他举例说。
在阮齐林看来,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经用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拥有“性处理权”。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该存该废?在争议声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已经发起调研,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并承诺尽早出台针对该罪名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推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远不止张向东这个“外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等都是积极的行动者。
这些“内行”也建议,凡是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论是否自愿,不论有无金钱交易,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张向东曾用一张柱状图,展现了韩国、德国、美国等国的相关规定。“这些国家规定:成年人与16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要负刑事责任,要受重罚,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说,“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此伤害,应该是一种共识,不该分有偿和无偿。”
而高铭暄、阮齐林等教授则认为,鉴于“立法中已经做了细致地考虑”,废止嫖宿幼女罪,并无必要。
“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总体上,如不考虑其他加重情节的话,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得重。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阮齐林说。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立法机关应对社会民意进行充分考虑,“但刑法作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社会情绪左右。”
张向东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将幼女定义为卖淫者,是对其的二次伤害。对此,阮齐林认为,这更多的是观念问题。“成人社会对此都有共识: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个社会对引诱、组织、强迫这些幼女卖淫的如何惩处,才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尊重、保护幼女的标尺。”据他介绍,我国《刑法》对强迫幼女卖淫,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方面的惩处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齐林教授也认为,嫖宿幼女罪“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

“一种解决办法是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打通’,选取二者中刑罚重的那一个适用。”他表示,适用嫖宿幼女罪刑罚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达到3-5次以上或者有极端情况的,则定强奸罪,相应刑罚更重。“两种罪本来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认为,还应对“何为嫖宿”作更严格地解释,以免被滥用。只有幼女之前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且收过钱,现在又基于自愿同男子发生性关系,甚至主动向男方提出金钱给付要求,才能解释为卖淫,并进而认定为“嫖宿”。阮齐林在此基础上表示:“不能说给钱的都是卖淫,不符合上述对幼女‘嫖宿’标准的,应该直接定为强奸。”
7月11日,自称第一次参与公共事务的张向东,已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议书》,目前在等待回应。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09: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阮齐林解释清楚两个事就ok,解释不清楚,我只能认为是在放屁
1、数据,强奸判刑的数据,强奸幼女的数据,嫖宿幼女的数据,官员嫖宿幼女的数据
2、幼女为什么和妇女一样有意思自治卖淫,10岁以上为什么有,10岁以下为什么也有。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09: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后阮叫兽还需要再解释一下一个法本科问题,比较两个罪名孰轻孰重,是比较法定刑还是实务中的量刑?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09: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我说,保留这个罪名也可以,直接十年以上到死刑,能“嫖”幼女的,非官即富,社会危害性更大,烦请叫兽找两个穷逼嫖幼女的例子。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09: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习水案的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认定的事实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高叫兽,打耳光不带这么响的,习水案跟立法目的之间的区别不用我讲了吧

量刑意见我也查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后面那几个7年的怎么回事?
操你妈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人家定的是嫖宿幼女罪,你拿强奸罪的法条问人家为什么判七年、、、果然很犀利!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问法、、才疏学浅,不知怎样回答才好、、、
不过我看文章里,不是说,看起步刑了吗!?不知道这个答案是否能满意?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0: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你区分官员和一般人犯罪有什么意图!
不管什么身份,只要不是对犯罪主体有特别规定的犯罪,基本上都是看情节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只要相同的情节给予相同的刑罚,不存在因为官员身份给予“优待”的情况,就算是依法判案了!
可惜现在的情况,官官相护的情况也许少不了!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0: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成为罪名的牺牲品这个说法很奇怪!难道说定了强奸就不是牺牲品了?
上述两句话的前提是:某人的女儿(幼女)卖淫了!难道张向东是这个意思?
如果一个人的女儿(幼女)去卖淫,那么我觉得罪魁祸首就是家长!
家长的关心爱护保护教育缺失到什么地步了?才导致一个幼女去卖淫!(被强迫就不说了,那肯定是强奸的)
也许你对嫖宿幼女罪有非议,但是你这个理由,用得不妥!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2-7-20 10: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重一点没什么不好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忘了说我的观点,赶紧补上,不然又要“被五毛”了!
取消嫖宿幼女罪也无妨,法律向着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偏斜也是无可厚非,这个罪名怎么看怎么像不让嫖客蒙冤的感觉,但即使是未成年人真的卖淫,难道说保护一个未成年人不比保护一个嫖客更为重要?赞成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定强奸罪(这里只说在现阶段可被划归的嫖宿幼女罪一罪中的情形,与那些两情相悦,未成年人又长得确实像成年了,而对方确实不知道,自愿发生关系的,还是要区别对待),既然选择作为一个嫖客,那就做好承受惩罚的觉悟吧!至于嫖客成不成年,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即可!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1: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拜托弱智不要回本帖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德迷小天王 发表于 2012-7-20 10:57
刑法重一点没什么不好

刑罚越来越轻,是世界上一种潮流和共识,中国现阶段的刑罚偏重(也许有些人不觉得,但是在世界范围上看确实是略重、略重[s:20]),现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就拿这个事情一直”批评“中国!唉,里外不是人啊!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1: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0:30
汗,人家定的是嫖宿幼女罪,你拿强奸罪的法条问人家为什么判七年、、、果然很犀利!

算了,还是说明一下有些人弱智在什么地方
砖家说了,99%的嫖宿幼女判的比强奸重,习水案有只判7年的,强奸的是10年,7>10。回去找找你数学老师,让他抽你两耳刮子,把脑子抽清醒点再来上网。
 楼主|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熊猫,真不是想骂你,你要出来找骂,我也没办法,不过我的帖子和回复还是麻烦请你无视好了,真的,不要再在我面前显摆你那少的可怜的智商。任何帖子有了你都乌烟瘴气,拜托了,请不要理我,人总不能被狗咬了再咬回去吧?既然不能咬,那就只能提根棍子打了。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1: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积极啊,收五毛了?[s:20]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中凌乱的羊驼 发表于 2012-7-20 11:23
算了,还是说明一下有些人弱智在什么地方
砖家说了,99%的嫖宿幼女判的比强奸重,习水案有只判7年的,强 ...

人家说了,重不重看起步刑!强奸的起步刑是多少?嫖宿的起步刑多少?
自己去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三百六十条!
且不说他这个99%到底对不对,也许是为强调,信口开河了,如果真是,这种风格不可取!
就姑且算他这个数据对了,可是你仅仅拿个案做比较,你怎么就知道这个案子不在1%里面?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1: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23
刑罚越来越轻,是世界上一种潮流和共识,中国现阶段的刑罚偏重(也许有些人不觉得,但是在世界范围上看确 ...

那当然啊。中国现阶段刑法是重

殊不知,在国外,人家公开杀人吃人肉,还能逍遥法外,甚至可以撰书写自己的吃人肉体验。

可怜人家少女。
哈姆太郎 发表于 2012-7-20 11: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学法律的很容易被钓鱼。

微博上的钓鱼文都是吸引学法律的上钩。
justsu_su 发表于 2012-7-20 11: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关系!你骂你骂的,我不还嘴!不过,说实话,能让你们这帮人不痛快,我很开心啊![s:10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联盟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德迷联盟 - GerFans.cn ( 辽ICP备17002255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5-13 18:27 , Processed in 0.037008 second(s), 1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