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逛珠宝店时认一家珠宝店老板做“干妈”,帮“干妈”卖货时趁机偷走价值18万余元的南红玛瑙。记者昨日获悉,今年53岁的女子田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2012年9月的一天,在朝阳区十里河店,田某同男友逛到一家珠宝店。在和店老板闻女士聊天后的次日,田某便认其为“干妈”。之后,田某常到店里玩。
在“干妈”闻女士的印象里,田某这个“干女儿”穿戴洋气,第一次见面就搂着自己亲,为人非常热情,见面第二天就要认自己“干妈”,这让闻女士很喜欢。认了“干妈”后,田某常来店里找闻女士聊天,有时也帮着穿珠子,店里生意忙时,还帮着招呼客人。
2013年,田某在潘家园旧货市场也开了一个珠宝摊。
2014年3月30日上午,闻女士的小儿子陈某来到田某的摊位,他发现田某卖的很多南红玛瑙勒子很像自家的,就问这些勒子从哪儿进的货,田某回答说是从一赵姓老板处买的,陈某当场给赵老板打电话,赵老板说他没有卖南红玛瑙勒子给田某。
陈某查看自家珠宝店内监控录像发现,2014年3月3日至28日,田某多次在店内盗窃,具体做法是在摆弄柜台内商品时将一些商品藏在手中,趁他人不备再将手中的商品塞入衣服内。在26天的录像内,可清晰辨出田某盗窃了50次之多。陈某看完监控赶紧去找田某,但持有美国绿卡的田某已出发去了美国。陈某随后报警。
2015年4月3日,回到北京的田某在首都机场被民警抓获。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田某当庭认罪,最终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田某有期徒刑2年半,罚款3000元,并将扣押的南红玛瑙勒子及项链、配珠等发还给受害人。
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www.gerfans.cn)。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文地址: https://bbs.gerfans.cn/thread-429308-1-1.html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德迷联盟 - GerFans.cn ( 辽ICP备17002255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6 03:35 , Processed in 0.028240 second(s), 12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