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李某某案有疑点但现有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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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已开完庭两周还未宣判,前日,李某某的律师、法定代理人向海淀法院申请再次开庭。昨日北京高院、海淀法院联合发布消息称再次开庭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再开庭缺乏事实基础 据法院介绍,9月11日,海淀法院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再次开庭申请书》。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的主要内容在两次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已得到过明确答复,所提理由均没有新证据支持,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均已依法得到保障,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申请再次开庭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昨日,海淀法院已通知李某某的辩护人陈枢到院,向其告知海淀法院依法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被害人律师称庭审环节已完结 在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未能宣判前,前日李某某家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主动发布消息称,辩护律师已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其中他们提出了六项申请,包括组织第二次开庭、申请被害人杨某到庭、申请专家鉴定人到庭等。 对于李家单方面的申请,被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上一次的庭审已走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所有庭审环节,他认为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情况下不存在第二次开庭。 ■ 追访
专家参与论证被指行为欠妥 根据李家法律顾问兰和的微博内容,申请再次开庭的依据来自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权威专家论证意见书。 昨日,兰和未接听电话。据媒体报道,9月7日,李家律师邀请了12名刑法专家与资深律师对此案进行了研讨与会诊,并提供案件与视频资料供专家研讨分析。 媒体报道称,当天与会人士包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以及因“马跃案”辞职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等人。 这一名单一经公布就引起争议,一些声音直指专家行为欠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雨律师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前庭后都需要对证据保密,即便专家论证也不得向专家出示证据,如果专家违法获悉了本应保密的证据而出具意见,那么意见也无效;如果压根未向专家出示证据,那专家论证意见根本没有立足点。 对此,一些不愿具名的与会专家表示,他们是通过律师同行或行业协会人员邀请参会,当时梦鸽介绍了案情后就回避到会议室外,并没有要求大家对此案定性做出某种明确结论,李某某辩护人向大家继续介绍案情并播放了卷宗中的几段视频,然后大家就掌握的有限情况分别发言,从始至终并没有料到此事会公之于媒体、也没有授权公布,李某某家提出的六项申请也并不能包含所有专家意见。 ■ 对话 昨日,参与专家论证会的田文昌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回应质疑。 谈会议 “请专家参会支付极少费用” 新京报:你在专家论证会上看了卷宗材料和视频吗?这个案子不是不公开审理吗? 田文昌:看了。当时是一个内部论证。 新京报:内部论证曝光后,很多人指责专家,你怎么看? 田文昌:我不想让它公开,当时就想着共同论证看这个案子有什么问题,以后交给法院。 新京报:你们是怎么参与这个论证会的? 田文昌:是一个律师邀请,他说这个案子有问题,后来我看了一些材料,觉得从现有证据上看存在很大问题。 新京报:邀请专家来是不是需要支付费用? 田文昌:有是有,但也是极少的。 新京报:有人说专家们收了钱帮着李某某家说话。 田文昌:说就说,(这种质疑是)一贯的,但我们看了录像后觉得问题还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才愿意来论证。 谈案情 “证据不充分需进一步查证” 新京报:你现在对这个案子怎么看? 田文昌:证据不充分。她(被害人)的伤情是发生性行为之前造成的,还是发生了之后因为别的事又打的。另外他们在金鼎轩吃饭的时候,她还去了趟卫生间,扎了头发,可以走而没走,吃完饭李某某回家时又主动追到了车库。 新京报:你现在的结论是什么? 田文昌:从现在我接触的材料,看不出来是,看不出来否,什么都不能证明。为什么不让她到庭说明情况,至少目前看跟她报案情况存在出入。她为什么三天以后才报案,三天以后的伤怎么认定是他们打的,都是疑点,还需要进一步查。 新京报:你觉得意见书能被法院接受吗? 田文昌:我当时到了现场才发现就俩专家,都是律师,估计组织者跟专家们不熟悉,不过就算是纯学者意见也不见得被接受,但至少反映一个情况希望引起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体现在弱势群体,别因为是名人后代就区别对待。 声 音 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家论证”的概念,但是从当年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开始“专家论证”逐渐热门,即在案件可能对公共政策有影响时,一些社团比如民权自由联盟,认为此案可能涉及民权自由时就会主动发声。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则是控辩双方都要在场、对一方的举证可以做出反询问、最终的事实认定由合议庭做出,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论证就存在一些天然的弊端:只听取邀请方提供的材料、无法反询问,专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比法庭上更准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郑旭(责编: 颜芥之)
李某同伙律师解析强奸:李天一喊兄弟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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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意外的话,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强奸罪一案将在本月作出判决。据悉,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但是,自上次庭审之后的十多天来,社会上对庭审过程有诸多曲解之处。比如有无律师代被告人认罪?有过警察工作经历的几名律师是否替公安背书?庭审中是否有3名被告人认罪?证人是否当庭推翻原证言等等。对这些庭审内容的不同认识,歪曲了社会舆论的公正评价。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由他回答了其亲历的事实经过。 关于认罪 确有3名被告人 认罪并获谅解 记者:李某某一方多次声称5名被告人均未认罪,只是对“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不好的事”表示道歉,事实是这样吗?请问您的当事人张某及您了解的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认罪的表态? 赵运恒:这种说法与庭审事实不符,庭审中有3名被告人是明确认罪的。他们认罪的方式是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且当庭对被害人表示道歉和赔偿。在法律上,这已经是完全的认罪表示。有没有说“我认罪”这三个字,不影响上述的认罪意思表示。我的当事人张某也是这样表达了其认罪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庭审之后,包括我在内的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记者:庭审之后,李某某一方多次指责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作的有罪辩护违背职业伦理。请问您的罪轻辩护,是否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其他几名律师的罪轻辩护,是否与被告人的当庭表态相违背? 赵运恒:首先,认罪的3名被告人均是真诚的认罪悔罪的,律师也同时作了罪轻辩护。从我的辩护而言,是事先与被告人及监护人在辩护意见上达成一致后所作的辩护,所以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一说。被告人王某本人不认罪,但其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询问他是否同意其作罪轻辩护,他明确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其次,根据律师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所以也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的问题。 关于出身 质疑公安工作经历 是荒谬的 记者:刚开完庭,就有人质疑其他4名被告人的律师均是公安出身,均作了有罪辩护,指责这些律师违背良心、违背职业道德。请问曾经从事警察职业,对您代理案件是否有影响?会否更加容忍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此案中是否有此种行为? 赵运恒:出身论本身就很荒谬。律师确立辩护观点,应依据证据和法律,不应该违背法律事实。在这个案件中,有被告人不认罪,想营造出大家都不认罪的局面,但他没有理由要求让我的当事人为其背书。所以,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指责其他律师,才是真正违背职业道德的。 我和本案的部分律师虽然有公安工作经历,但互相并不认识,至今都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对辩护观点有过沟通。至于我自己,公安出身并不影响本人依法办案。在我代理的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林锋故意杀人案中,我多次公开指出海淀公安涉嫌刑讯逼供,该案经过几年的审理,发回重审后,一中院重审对常林锋作出无罪的判决。如果按有些律师的逻辑,我在代理常林锋一案中是不会和公安对抗的。 关于违纪 有律师故意断章取义 应受到处分 记者:9月7日,12名专家应李某某一方的邀请,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作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人隐私的非公开案件,专家能否接触此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监控视频? 赵运恒:这些专家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权威。但是我很奇怪,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强奸被害人隐私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包括案件资料不能公开。那么,这次的专家论证会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如果把案件资料都给了专家,这种做法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向案外人泄露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被害人的信息。如果没有全案的证据材料作论证基础,专家们又如何得出客观的分析结论呢? 记者:对李某某一方依据专家观点申请第二次开庭有何看法? 赵运恒:只依据专家观点,不能成为第二次开庭的正当理由。在本案庭审中,所有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所有的被告人、监护人、律师都没有提出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要求,所以从程序上说,法庭审理已经结束。如果有的被告人提出新的要求,可以在二审时提出。 记者:社会上对此案中暴露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反应很大,有关部门也在调查辩护词泄露一事。作为全程参与此案的律师,您觉得在此案中,律师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赵运恒:一是为了私利诋毁同行的行为,按律师法和行业规范,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二是违反未成年保护和被害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断章取义,歪曲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也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比如说,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他们几人将被害人轮了、打了。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师接触不到全部证据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庭审之后公开指责其他律师作罪轻辩护是代被告人认罪,这都有违职业伦理。 关于案情 李某某曾说:“兄弟,上。” 记者:杨女士为何跟着李某某等人跑了几个地方,请问在法庭调查中,有无涉及此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杨女士在酒吧时,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经过服务员张伟的劝说,杨女士才答应出来吃饭,而且说:“张哥去哪,我去哪。”从李家的地下车库出来时,杨女士上车后发现张伟已经离开,她就要求下车,李某某开始殴打,杨女士开始反抗。这个过程有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张伟出庭的证言相互印证。概括起来就是,杨女士始终是跟服务员张伟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愿意跟被告人走。 记者:刚才说到杨女士有被殴打的情节,请问有哪些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殴打与发生性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赵运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开审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内的分别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的事,杨女士在车上用脚乱踢,要找张伟,要下车,李某某等人用手捂着杨女士的嘴,摁着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间里,因杨女士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又抽杨女士嘴巴,而且王某还踹了杨女士头部。 小魏的供述很稳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杨女士在车里喊叫,用脚乱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杨女士脑袋;在房间里,李某某抽了杨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部,后来李某某和王某把杨女士的衣服脱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说,杨女士在车上折腾,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杨女士嘴巴,摁着她的手,在房间里,李某某说:“兄弟,上。”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几个人强行脱了杨女士的衣服。 张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较稳定,均供述杨女士要下车,李某某扇耳光。 关于李某某在电梯里是否打人,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供述说打了。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李某某并没有猛烈地挥舞胳膊,但其手确实抬起来打了杨女士的脸部位置。与李某某一起乘坐电梯的两名被告人也供述说李某某在电梯中打杨女士了。 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讯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被告人当庭指认打人的供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作为证据链,证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违背杨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记者:具体到一些供述,有无警方对李某某有持续3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或者有诱供和逼供情节?庭审中有无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非法证据排除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提审记录、申请查看审讯录像,是最基本的三项内容。但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只看了审讯录像,没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两项均未申请。警方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大声呵斥和所谓的法律教育以及不当问话方式,但是,按我国法律规定,这些瑕疵不构成《刑诉法》上的非法证据。 记者:结合在案证据,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赵运恒: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断,没有证据证明有圈套和所谓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设计者也设计不出打人的情节。至于酒吧和服务员张伟是否有责任,我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张伟确实想促成性交易,这给了5名被告人错误的想法,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违背她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依靠专业能力,帮助被告人判断是否应该认罪。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动机、是否从犯、是否未遂、被害人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辩护。最后,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告人创造道歉、赔偿等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 本报记者 杨昌平 J161
给李家律师们的挑战书 标签: 李某某 强奸 罪轻辩护 律师 挑战
2013-09-13 11:32阅读(156938)评论(1831)
李家台前幕后的律师们: 近来,在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庭审结束后,你们在谴责办案机关的同时,也多次公开地指责包括我在内的罪轻辩护律师,一会儿用微博说我们是公安出来的,一会儿用视频说我们是“替被告人认罪”,有违律师职业道德,云云。李某某的母亲公开骂我们,我并不介意,因为她不知法,救子心切,我可以容忍。但你们中有已著名的大律师、刚著名的大律师,深谙法律。现在为了证明你们的对,利用你们无可匹敌的媒体平台,不断来证明我们的错。 你们中有最活跃的两位,到目前为止,都无权阅卷,也未参加庭审,却屡次发出强有力的言论,似乎比我们真正参加辩护的律师还了解案情,还能得出更正确的判断。因为你们的舆论平台,本来清晰的案件已经变得扑朔迷离,公众难辨真假,司法成本在不断增加。 你们的做法是要剥夺我们做罪轻辩护的权利吗,是要剥夺孩子们真诚认罪的机会吗?律师应该维护法治,还是给法治添乱? 在这儿,我不想就案情过多与你们探讨,因为你们什么案中案局中局之类的假说荒诞之极,不值一驳。比如,雷政富中了“仙人跳”,是他在房间里被女方打了,然后马上被敲诈了;李某某中了“仙人跳”,却是把女方给打了,也没有人当场来救女方并实施敲诈。莫非你们比酒吧高明,能设计出让李某某殴打被害人的圈套情节?再比如,你们到处宣扬是被害人杨某一直主动追随李某某,赶都赶不走,却没有介绍已有大量的证据表明,杨某并不愿意跟李某某走,仅仅是应服务员张某的要求跟着张某走,张某到哪她只能跟着到哪。这和杨某主动跟着李某某走有着天壤之别。 我也不想天天和你们隔靴搔痒地隔空论战,成为狗血剧中的演员之一。为了维护律师尊严,也为了阻止你们继续践踏律师职业良知的底线,我向你们发出一次性的职业生命挑战。 我很高兴知道你们刚刚组织了12名专家、律师参与的论证会。这些专家、律师大部分我都见过,很了解他们确实具有很高的专业权威程度和职业操守,我很尊重他们,也和你们一样很信任他们。所以,在我没有和他们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沟通的情况下,我希望你们接受我的以下挑战。 挑战方式一:我敢判定你们根本就没有把全部的控方证据材料提供给专家们看,而只是提供了包括几段视频(但不包括审讯视频)在内的少量证据材料,以及你们自己对庭审的主观性介绍和看法。如果真是如此,你们挑选少量材料就让专家来论证,专家势必得不出全面客观的结论,那么你们的欺诈行为有违职业道德,请你们马上退出律师队伍。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已经把所有控方材料给专家们看了,算我胡言乱语,我会无颜继续执业,马上退出律师队伍。 挑战方式二:如果你们不愿接受第一种挑战,那么既然我们都信任专家,你们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再组织一次论证,提前三天把所有证据材料都复制给这些权威专家(反正你们已经违法提供过一次了),包括把庭审笔录也能够复制过来给专家,然后再看这些专家的判断。材料中,尤其不能遗漏李某某至少三次以上的打人供述笔录,以及其他四人的多次打人供述笔录。如果这些专家有三分之一以上能够同意你们的主要观点,我马上退出律师界。否则,请你们马上退出律师界。 这个挑战,实质上是被逼无奈的应战。挑战的基础,不是我怀疑你们的专业能力,而是怀疑你们的诚信。这个挑战方式的选择,是因为简单易行,能够很快测试出到底谁在违心做事,损害律师队伍形象。如果你们不回应,相信公众会怀疑你们通过专家论证会,又一次断章取义、指鹿为马,欺骗了专家,欺骗了李家,欺骗了公众。 请你们二者选一。如果你们认为我一人对多人不公平,你们可以自荐一人,越著名的律师越好;没人自荐,就请你们抓阄选出一人来。我恭候答复,等待对战。 挑战人: 赵运恒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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