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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要是真把儿子当宝贝,就应该叫他老老实实蹲大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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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8: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曼陀罗华 发表于 2013-9-26 17:01
李天一他爸要是搬砖的确实就没这事,这孙子口袋比脸干净还玩什么夜店。农村鸡毛店搞仙人跳都知道关键时刻跳 ...

(证据卷一第37页)问:他们强奸你时都射 精了吗?答: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全都是吧精液射在我的阴道内。
(证据卷一第62页)问:你当天穿 的内裤是你自己留存的吗?答:我记得是不是丁文宇就是岳哥提醒我让我把当天内裤留好当做证据用。我从京华医院回来后就把当天穿的内裤换下来一直用一个塑封袋保留好了。


本案的鉴定结论(证据卷六第1-5 页)检材共计29样,其中包括衣服、内衣、 内裤、阴道棉球、被告人血样等。
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 上精子为魏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9、14-17、21、22、24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王某、魏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那么在杨女士已经妥善保存物证的前提下,根据杨女士陈述的所谓发生性关系的顺序依次为李冠锋—王某—魏某—张某 —魏某(兄弟)。仅仅内裤裆部外层上检验出部分被告人的DNA,
因此对于五名被告人是否全部与杨女士发生了性行为缺乏了直接物证的支持,且通过科学分析进一步否定了杨女士所描述的客观事实。


同时,另一个也很重要的DNA鉴定结果是:在所谓被害人的胸罩正面和背面,均未检测出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鉴定结论实际上不仅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发生性交,而且还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的近身接触。
客观物证检测结果否定了所谓被害人关于李某某实施了性交插入并射精的指控,证明她在报假案,作假证实。



法院判词里提到没精斑但是用口供做了李天一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推定,对于另外内衣DNA的鉴定提都没提,这是为啥?

口供在没有物证的支持下,不要轻易相信.
某句经典:在任何一个冤案,都有一份完美无缺的口供卷宗!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8: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 发表于 2013-9-26 17:36
大姨,我看了陈律师的辩护词,但我并没有改变立场,本案是有疑点,但并不纠结

如果李天一的小伙伴们一 ...

你认为的疑点在哪里?又是如何推论出几个未成年人有罪?
小三 发表于 2013-9-26 1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8:35
你认为的疑点在哪里?又是如何推论出几个未成年人有罪?

没有精斑并不代表没有性行为
胸罩正背面没有脱落细胞就能排除李某某与被害人没有近身接触我表示无法理解

本案的疑点在于张某和被害人一开始的行为动机
但这种疑点根本不足以推翻一伙被告人开了房打了人轮奸了被害人的事实

大姨认为杨女士受过殴打是不是本案一个重点?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9: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 发表于 2013-9-26 18:50
没有精斑并不代表没有性行为
胸罩正背面没有脱落细胞就能排除李某某与被害人没有近身接触我表示无法理解 ...

你怎么理解精斑???

殴打一事双方对录像说法不一,在房间里是否殴打
陈枢律师提到"对所谓被害人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而这些衣裤尤其是内衣内裤,都是紧贴在身上的,如果不是所谓被害人自己脱掉或主动配合他人脱掉,那不会没有任何破损。"但是这次判词里也没提到这个重要物证,判词中提到:
3.jpg
陈枢律师已经提出相关质疑.
因此我存疑.


"本案的疑点在于张某和被害人一开始的行为动机"这必然是事关案件的定性问题,李天一他们为何给2000块,杨白领又为何收下2000元?为何不彻查?


小三 发表于 2013-9-26 19: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9:20
你怎么理解精斑???

殴打一事双方对录像说法不一,在房间里是否殴打都是凭口供,

大姨,我一开始就说了,存在未射精或者其它可能性

被殴打是法医验了伤的,关键无非是被谁打。

然后求同存异可以吗?
我很不喜欢这个讨论的感觉,就不回复了。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9: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 发表于 2013-9-26 19:27
大姨,我一开始就说了,存在未射精或者其它可能性

被殴打是法医验了伤的,关键无非是被谁打。

没关系,但我还是解释一下精斑是啥.
其实不存在你说的未射精就没精斑http://baike.so.com/doc/5402832.html
 解释1:精斑是在受到性刺激的情况下所出现的射精或流出的前列腺液粘在内裤或被褥所形成的斑点.由于精液干固后形成的痕迹,发硬的程度要比周围的笔料稍微硬一些,打个比方说就是像浆糊干固以后的状态。

  解释2:精斑是精液浸润或附着于基质上,干燥后形成的斑痕。精斑多附着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衣、裤上,女性的外阴部或大腿内侧,现场的被褥、毛巾、纸张、草席、沙石、泥土等。


前列腺液是男性前列腺的分泌物,是射精前一阶段的分泌物的主要成份。精液有30%左右的成分来自于此。
只要有性的反应有了性接触就会留下精斑。甚至公车上用下体非礼女性,都会在对方衣服上留下精斑证据,就是前列腺液体,这个也是可以测出来的!而且每个人成分都不一样,所以可以作为个体识别。
  

Mouz 发表于 2013-9-26 20: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8:30
(证据卷一第37页)问:他们强奸你时都射 精了吗?答: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全都是吧精液射 ...

物证当然是强奸案里很直接有效的强力证据,但是死扣物证的话,往前推个十几年录像和dna技术都不发达的时候强奸案就没法判了。当然这个案件里确实缺乏所谓的物证,而且也很难早爆出更有力的物证。
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虽然俺没看到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但不管刑侦是否公正独立,其他被告人与受害人圆一个有说服力、自洽(人越多越难自洽越容易出破绽越容易被各个击破)的供述的难度都大于李某某一个人圆一个有说服力自洽的供述。
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俺也倾向于认为如果其他被告人都强奸了,李某某自己也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方面是他自己的原因,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其他被告人里面的未成年人想不到,但是成年人那个是很可能想到拉人下水,俺不太确定李某某有那个智商和眼力劲儿能在这种小伙伴群体犯罪的过程里独善其身的。
本案五名被告人虽然在认定上没有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具体的地位作用、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程度等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方面均有区别,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需要认真予以区分。
考虑到量刑啥的,其他被告人和受害人把最大的黑锅给李某某,俺认为是有可能的,但是要说李某某没有锅,这种可能性实在比较小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20: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看到这个,有点意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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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2013年09月06日 20:04:3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菲)为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检近日下发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

  命案等应协商侦查机关介入现场勘查

  《意见》要求,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加强看守所、监狱监管执法检察,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意见》提出,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法律文书使用监管、涉案财物监管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实施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yinaha 发表于 2013-9-27 10: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天一或在北京少管所服刑 涉案卷宗封存

发布时间: 2013-09-27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作为家长,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注重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学会尊重他人,懂得感恩。――陪审员张永慧
  很多时候家长们总强调在琴棋书画方面得到很多奖项,而没有关注其做人的根本。――作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得以进入宣判现场的吴宗宪、马凤芝
  李某某(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
  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魏某某(兄)(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张某某(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交纳赔偿款,主动书写致歉信,当庭道歉,积极赔偿,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魏某某(弟)(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此前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隐私保护
  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8月29日,本案正在法院不公开审理时,署名为李某某辩护人王冉的辩护词已经在网站上曝光。当时审理还在举证质证阶段,尚未介入法庭辩论阶段。当晚19时许休庭后,王冉走出法庭后否认自己发布或授权他人发布过该辩护词。
  法院回应: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海淀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之后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本案卷宗所涉内容应封存
  据本案审判长秦硕介绍,所谓“犯罪记录封存”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关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本案卷宗所涉内容作为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被害人杨某
  此前,李家递交的辩护词中称杨某有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法院回应:“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范君表示,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均属强奸行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追问1 若最终获刑会在哪里服刑?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位于大兴区团河地区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如果最终获刑,可能会在此服刑。
  此外,2013年北京成立未成年服刑人员成长指导中心,属全国首家。以帮助服刑人员纠正思想和行为偏差、重塑价值观和人生目标、规划服刑生活和刑释后的职业发展路径。
  李某某等人如果在北京服刑,将会得到全国第一家未成年服刑人员成长指导中心的帮助。

追问2 未成年人服刑和成年人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追问3 未成年犯成年后的服刑怎么安排?
  根据《监狱法》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梦鸽“护子记”
  申请公开审理
  7月28日,梦鸽公开了一份即将递交法院的申请书,称“恳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此后,该申请被海淀法院驳回。
  法院回应: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代表审判程序不公开透明。
  控告酒吧设局
  8月6日10时50分,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称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8月15日,梦鸽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程序性材料,之后她进行了信访。
  法院回应: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7月22日、8月20日,海淀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据到庭参加的一位律师介绍,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在对李某某审讯时有疲劳审讯情形。
  法院回应: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
  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9月7日,李家邀请了12名刑法专家与资深律师对此案进行研讨与会诊,并提供了案件与视频资料供专家们研讨与分析。
  法院回应:上述12位专家均没有参加庭审,根据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上述专家是根据什么样的材料得出的质疑和结论不得而知,但上述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结论也是一般公民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时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则,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受舆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言行所影响。
  要求二次开庭
  9月11日,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和12名专家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
  法院回应:申请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也对案发现场进行过实地勘验、检查,并已当庭质证。现庭审已经结束,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未提出新的“关键证人”名单,亦未提出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出的程序违法以及更换合议庭成员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
  案件回放
  2月19日
  海淀警方接到女子报警称被强奸。
  2月22日
  李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3月7日
  李某某等人被逮捕。
  5月6日
  海淀警方就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15天,之后海淀检方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7月2日
  海淀警方再次就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7月8日
  海淀检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7月9日
  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该案。
  7月22日
  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
  8月20日
  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29日
  海淀法院曾就此案进行了两天的不公开审理。
  9月26日
  本案一审宣判。
  (来源:新京报)

 楼主|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9-28 22: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姨一片苦心咱理解,陈大律师的辩护词也挺有水平--------可是这已经不是一次强奸案的审判,而是一次不少于3亿人关注的社会事件

社会事件如何处理,遵循的原则却不是司法,而是稳定第一
yinaha 发表于 2013-9-29 10: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9-28 22:35
大姨一片苦心咱理解,陈大律师的辩护词也挺有水平--------可是这已经不是一次强奸案的审判,而是一次不少于 ...

维稳?是维护某个小利益集团的利益吧.
有幕后黑手在操纵着舆论导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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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图片20130929105725.jpg


出于内心公正公平意识以及对真相的渴望,在中国真相是奢侈品,人们在追求正义公平的时候往往对真相无洁癖,你去看舆论民众从来不要求真相,只一味沉浸在自己想象的事实中,当一件事情真相被淹没,那么哪来的公平和正义?
我当然希望所有的罪恶都应该受到惩罚。恶行都应该受到清算,但前提是我们必须知道事实真相。

李某某案视频资料再外泄 6位当事人口供全曝光
中国网-资讯中心 china.com.cn/info  时间: 2013-09-27  责任编辑: 姜一平

八戒逛街找媳妇 发表于 2013-9-29 13: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yinaha 发表于 2013-9-29 10:58
维稳?是维护某个小利益集团的利益吧.
有幕后黑手在操纵着舆论导向吧.

其实不是大家对真相麻木不仁。
而是很多事情根本搞不清楚真相。
李天一这个案子炒的好像很火,可能有心去了解的人没多少,我算一个(我周围的朋友也没人讨论这个话题),我对天一哥有无强奸完全没兴趣,倒是觉得他妈妈受了不少委屈。
先顶下大姨贴再看提供的视频分析。
 楼主|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9-29 14: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姨还有八戒有这个热情,可以用在王书金杀人这个司法事件上,看看能不能给聂树斌洗冤?
 楼主|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9-29 14: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天涯的帖子(不知是否属实),来自大兴团河,基本上可以确定为收监天一的地方:

16岁那年我初中三年级,因为淘气也因为炫耀自己的本事,去偷自行车,觉得打开别人的锁是件很有本事的事情,其实我们这几个孩子都是暴力开锁,而偷来的公主自行车都送给了同学。后来法网恢恢我和同学都被抓了起来,我被判了两年零六个月,在本地看守所的那几个月我基本没有受到欺负,因为年龄太小,进去的人都比我们大,所以一看是孩子而且还是当地人就对我很好,三个月后开庭判决下来之后,我被送到北京少年犯管教所,原北京朝阳大屯一带,现在已经搬迁到北京大兴团河。
  刚到管教所的新生阶段,我们这些少年犯就受尽折磨,每天都是蹲着(屁股坐在自己脚跟上)背诵监狱和少年犯改造条例,队长(监狱的警察)要求三天内背诵下来,否则就有体罚。我那时哪有心情背诵什么条例呀,总想着这两年多的时间怎么过呀,爸妈什么时候来看我,我还能不能花些钱提前出去。但是看着大家每天背诵十几条的进度,我只能忘掉这一切杂念应付眼前的事情,三天后队长挨个检查背诵情况,抽查中没有背诵下来或者条例背诵错的就被罚楼道中撅着(下压腿姿势,脸部要贴到膝盖,双手抱紧踝关节)在这种姿势下直到你能背诵下来为止。我当时头部充血,感觉眼睛都要掉出来了,自己只能强忍着,心想自己活该,谁叫自己犯了错误呢。三四天过后没有背诵下来的新生陆续通过检查,我们终于能坐到马扎上了,紧接着就是写检查阶段,深刻的忏悔自己的罪行,深刻检讨自己犯下的错误,写完以后在全队100多个少年犯面前大声朗读。
  这里我先介绍一下少年犯管教所的管理结构,一个管教所分几个队,根据当时管教犯人数分8-10几个队不等,每个队由12名或者更多一点的警察管理,每天三个班次,也分早中晚班,每班次3-4名警察,我们都称呼为队长,每个队里由队长挑选两名积极改造表现好的犯人当值班的,白天两个人全部执勤,夜间一个人执勤,主要工作就是监督所有犯人,也就是说让犯人管犯人,他们俩可以不参加任何劳动。最后是每个队再分9个班,每班再有一个班长管着我们,当然也是从以前早进来的人中挑选表现好的来当班长。
  新生三个月就像部队三个月一样,我们都是部队式管理,每天6点起床点名,整理内务,将被子叠成豆腐,然后队长每天检查,吃过早饭出操,跑步,踢正步等。七点回来参加劳动,中午12点开饭,一点前打扫完卫生继续劳动,晚上六点开饭,七点前收拾完卫生,准时观看新闻联播,学习国家新政治,如遇到大事件要回去写总结。7:30后对白天劳动做总结,队长宣布受惩罚名单,其余完成劳动任务的带回班级自由活动,晚上11点休息,点名后,也就12点了。累了一天连梦都不会做。
  我们劳动的内容,比如粘牙膏盒,节日挂件,叠纸盒,包一次性筷子,摘羊绒的黑毛,等等,考核标准中比如筷子吧,一捆100根,一天一万根筷子,在整理中如有包装纸套松落超过10根的就会遭到体罚,我们包筷子有时用唾沫,有时用牙膏,只要能抱紧不掉什么招都用,而且市面上的一次性纸包筷子基本全是监狱包装的,厂家很低的价格外包给监狱,监狱从中谋取暴力,我们一分钱都看不到,摘羊毛中的黑毛,一天摘20斤纯羊绒发现黑毛超过20根的打回从新摘,完不成任务的就会惩罚,各种劳动考核标准都很多,每天都有被体罚的。
  每个月有汇见机会,允许直系亲属探望,这里我不得不说,我们每次都要和家里要最好的牙膏牙刷洗衣粉等生活用品,99年那个时候流行三笑牙刷,班长就让我们买三笑的,其实自己都用不着,都给队长用了,然后值班的层层剥削。谁不带好的,日后也就没有面子,你报告去厕所,就不让你去,如果你买的不是高露洁或者佳洁士牙膏,拿来也是刷厕所用,还有买金利来皮带送给队长的,反正队长们的日常用品都会定期更换,下面人都想着呢。我们的地每天都用洗衣粉刷,那绝对是比脸都干净。蹲坑都用牙刷一点点的粘着牙膏刷,包括小便池,厕所不准有一点味道,队长上完厕所我们拿着自己的毛巾后面跟着擦他尿在外边的小便,而值班的拿着毛巾给他擦手,绝对是六星级服务。
  体罚内容,撅着(下压腿姿势,双手抱紧踝关节,脸要碰到膝盖),飞着(和撅着基本一样,只是将手向后立起,像飞翔的动作,要求胳膊必须直立向上),蹲着(屁股坐在右脚跟上,左手平放在左腿膝盖上,上身保持直立),擦地(将近60米楼道,要像一休那样反复擦洗,检查标准用自己的白衬衫在地上擦不出脏印记,如果不合格就一夜不睡的擦),老虎凳(经过改良四个或者更多脸盆落在一起,让人坐在脸盆里,脸扎到裤裆里,让后推到上下铺的下铺床板下,然后床上做坐五个人压着),以上各种惩罚你只要敢知声,班长上去就是一个窝心脚。如果队长巡视的时候发现你没有按照标准惩罚,也会责耻班长,那你回头就死定了。
  这两年中我受尽了各种惩罚,有一次冬天洗凉水澡,由于内急,一边洗澡一遍小便被队长发现,在楼道中撅了一个星期,头一天最惨,队长问我们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我们只能说队长我错了,那天受处罚的一共五人,开始两个人用上下床的木头支撑打屁股,方木以断了为结束,后来轮到我没有多余的木棍了就用警察的板带打,打到腰带断了为止。
  我清楚的记着有一次晚上紧急集合,我们刚刚入睡就赶紧穿衣服集合,还以为谁越狱了呢,结果是一个犯人偷了劳动中的羊绒塞到了自己被子中,被别人举报了,队长当着我们所有少年犯的面用四根电棍惩罚他。四个大男人脚踩着一个16岁的孩子,电棍就这样往脸上电,他发出凄惨的叫声。直到电棍没电了,我们才回去睡觉,第二天发现这个人从队里消失了,他被戴上脚链小号去了,听说小号里看不到太阳,单间小到只能站着睡的地。
  两年的时间里我们就是军训,劳动,体罚度过的,思想中只有拼命干活才能得到表扬,后来刑满释放如今已经过去15年了,但是我每个星期还会做噩梦,回来的头几年每天都是噩梦,如今结婚生子事情多了,梦的也少多了。每次噩梦中都是监狱中的生活,如今也历历在目。这种阴影从16岁一直伴随着我,在单位哪怕拿人家办公桌上一只笔我都害怕。不知道这种恐惧什么时候会消失,最近看到那么多反映监狱虐待犯人的事情没人查,好像这种事情是个别案例一样,其实在监狱是很正常的事。只有这样才能让犯人老实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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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天一应该会脱胎换骨的吧
bochium 发表于 2013-9-29 14: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会不会一进去就被鸡奸了,完了
yinaha 发表于 2013-9-29 15: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9-29 14:17
大姨还有八戒有这个热情,可以用在王书金杀人这个司法事件上,看看能不能给聂树斌洗冤?

我一直在关注聂树斌这个一案两凶的奇案.还有夏俊峰案,房姐表叔案,该关注的一定会关注,~~~~
只是论坛没人发帖,我也不会主动去贴相关消息了.洗冤我们小民力量不足.只是希望能够得到那极端奢侈的真相.

“打南边来了个王书金,打北边来了个聂树斌。王书金腰里别个喇叭说人是他杀,聂树斌腰里没有喇叭说人不是他杀,法官不让聂树斌说人不是他杀也不让王书金说人是他杀,王书金偏要说人是他杀聂树斌偏要说人不是他杀,结果是杀了聂树斌又要杀王书金,只剩下法官独自吹喇叭。”
第六天魔王 发表于 2013-9-29 15: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第六天魔王 于 2013-9-29 15:48 编辑
yinaha 发表于 2013-9-26 18:30
(证据卷一第37页)问:他们强奸你时都射 精了吗?答: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全都是吧精液射 ...


精斑是不是判定强奸行为的必要证据?如果是,大概理解带套不算强奸是什么意思了。

建议多粘点原告方和检方的材料,按着被告人的材料不放,按照陈枢给你的思路去想这个问题,然后找点公知的微博去读,那结果当然会是冤案了。

受害人绝对不是好鸟,口供里假话连篇,我怀疑是个兼职女,收完钱,发现形势不对,这买卖要赔,便想要撤退,结果李不让走,带一帮人把事儿给办了。2000块钱,5个人上,还不戴套,我不觉得北京能找得出这么傻的鸡


yinaha 发表于 2013-10-3 2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于内心公正公平意识以及对真相的渴望,在中国真相是奢侈品,人们在追求正义公平的时候往往对真相无洁癖,你去看舆论民众从来不要求真相,只一味沉浸在自己想象的事实中,当一件事情真相被淹没,那么哪来的公平和正义?
我当然希望所有的罪恶都应该受到惩罚。恶行都应该受到清算,但前提是我们必须知道事实真相。

法律规定必须穷尽一切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唯一指向犯罪,这个罪名才能够被认定。断章取义歪曲别人的意思,强扣帽子,是一种非常让人不耻的行为,
断章取义判案子,不溯源不求根,掩盖事实真相,物证不足利害关系人的口供凑,如此做法更是对司法公平正义精神的亵渎.
yinaha 发表于 2013-10-10 17: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某案中的媒体责任
(2013-10-09 20:55:17)

柴会群

    李某某案今天再报新料,其一审代理律师陈枢发表声明,表示将不再代理此案二审。陈在声明中委婉质疑了一审判决,称由于我国网络和自媒体的极度发达,本案辩护从庭上发展到庭外,既出乎他的预料,也绝非共所乐见。“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一旦形成,绝非一人或数人所能左右或扭转。”最终导致其努力履约四个月,结果却是是“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关于李某某案委托律师合同(一审辩护)已经履行完毕的声明)

    陈枢律师所说的“趋势”,在我看来主要就是舆论。而他所受之伤,也与舆论以及制造舆论的媒体直接相关。在我看来,这并非仅仅是陈枢的个人之伤,同时也是法治之觞、正义之觞。出现这种令人扼腕的局面,部分歪曲报道、煸动民粹的媒体和媒体人难辞其咎。
    9月26日,我就李某某案所写的报道《夜半酒吧里发生了什么 》,发表于我所供职的媒体南方周末上。尽管稿件主要靠事实和证据支撑,并尽力维持所谓“平衡”,避免以给人倾向于某一方的印象,但不出所料,稿子刊出之后,我以及我所供职的媒体还是挨骂了。骂的话也似曾相识,如我被李家收买、我所供职的媒体堕落了之类。

值得一提的是,挨骂的媒体记者并不止我一个。稿子发前跟一个同行聊,得知她一直在报道李某某案,本来其倾向于受害者一方,后来通过特殊渠道看到了监控录像,观点有所改变。于是以录像为基础写了一篇报道。报道立场完全中立,写作也非常谨慎,全是事实描述,不夹杂任何个人评述。但是,稿子首先在其单位内部遭到很大争义,有人说她被李家利用了。好在有编辑支持她,最终稿子勉强见报。但果不其然,她在网上挨了一通骂。

    在李某某宣判当天,我去海淀法院门口转了一圈,见到另一位一直报道此案的同行。李某某的判决结果出来后,他感叹说判得太重了。细说起来,我才发现我关于此案所掌握的材料,他大部分都看到过。而且还看到一些我所没有看到的。他的观点与我一样,就是李某某案的性质应该是卖淫嫖娼,强奸的定性非常勉强。可是,我看他之前的报道,发现对此观点却一直讳莫如深,似乎生怕读者看出他的本意来。我问他为什么不照实写,他摇遥头,苦笑一声。

    这半年多来,在媒体的持续报道中,关于李某某案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场。在这个舆论场里,李某某及其全家恶贯满盈不可劳恕,受害者杨女士则神圣不可侵犯。且不说为李家辩护,但凡有人说杨女士一点不好听的话,马上就成为李家的“走狗”。这也间接导致了一个恐怕只有我们这个时代才有的奇景:一个谎话连篇的陪酒小姐占据了舆论的道德至高点。而且她的气场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戳穿其谎言也成为风险极高的事。

    这个扭典的舆论场的形成,背后当然有各种因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与媒体和媒体人直接相关。简单说,就是部分媒体和媒体人放弃了守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一味地迎合所谓弱者,歪曲甚至妖魔化李某某及其家庭。
    在网络信息时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是不灵的。民众判断某个事物的是非,主要是基于媒体提供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是片面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那么必然会导致民众出现错误的判断,产生错误的舆论。而这种错误的舆论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媒体,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司法。

    和唐慧案类似,从媒体传播角度,在李某某等人的案件中,一开始就出现了严重的信息失衡。一方面,尚未成年的李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迅速被媒体(甚至还包括央视)捅出,接着是对其不利甚至不实的消息开始传播,比如传言说的李某某的年龄造假、其他同案犯身份显赫、被害人被采着头发从后门进入酒店等。另一方面,对所谓被害人杨女士不利的消息却被屏蔽,而且这些被屏蔽的信息对了解案情非常重要。比如杨女士报案时自称处女、隐瞒真实身份、隐瞒事后收钱等,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但是,在严重信息失衡下形成的强大舆论场,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了极大压力。本来,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如果发现受害人报假案,是可以撤案的。但是,在李某某案中,即使杨女士真的报了假案,在完全一边倒的舆论环境下,公安机关如果撤案,势必将自已卷入舆论旋窝,毫无疑问会被立即贴上标签痛批之。所以,公安机关只能硬着头皮把案子做下去,哪怕是一锅夹生饭。这恐怕就是为什么3月份梦鸽向公安机关就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及敲诈勒索报案时却未被受理的原因。

    遗憾的是,类似的情形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除了唐慧案,再早之前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邓玉娇案,无一不是因媒体报道失衡而造成舆论扭曲最终干扰司法、牺牲公正的恶例。而到了李某某案,则几乎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媒体对李家“批倒批臭”的势头,颇让人有文革再现之感;而对所谓受害人所滥施的同情,更是到了罔顾事实的地步。从这个角度上讲,李某某案的审判结果,不仅是李家之败,法治之殇,更是媒体和媒体人之耻。






 楼主| 纳瓦谢里采夫 发表于 2013-11-20 09: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二审,天一说案发时候正在给妈妈通电话。。

据电话录音显示,最后电话中说:儿子啊,给我好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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